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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市农村污⽔处理标准汇总
作者:欧保环境发表时间:2021-12-09浏览量:2920
北京市
2019年1⽉7⽇,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对于新(改、扩)建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标准分⼀级、⼆级、三级等三档、⼀、⼆级标准⼜分为A、B标准,分
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
设置的包括pH、SS、五⽇⽣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控制指标。并且指出农村⽣活污
⽔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态处理⼯艺。
上海市
上海市《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163-2019)于2019年7⽉1⽇实施,标准分⼀级A、⼀级
B两档标准,设置的包括pH、化学需氧量、SS、氨氮、总氮、总磷、阴离⼦表⾯活性剂、动植物油等控制指标。
同时要求农村⽣活污⽔处理设施产⽣的污泥应合理处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优先的原则。经处理污泥达到相应泥质
标准后,可就地还⽥、还林。
⼴东省
⼴东省《农村⽣活污⽔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于2020年1⽉1⽇起实施,标准分⼀级、⼆级、三级等三档
标准,设置的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总磷、总氮等控制指标。
同时指出提升农村⽣活污⽔治理⽔平,有利于改善农村⼈居环境。
江苏省
江苏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462-2020),标准于2020年11⽉13⽇起施⾏。
值得⼀提的是,该标准⽤于设计⽇处理能⼒<500 m³/d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湖南省
湖南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于2020年3⽉31⽇正式实施。
适⽤于处理规模⼩于500m³/d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该标准填补了湖南省农村⽣活污⽔排放标准的“空⽩”,对提升湖南省农村⽣活污⽔治理⽔平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
湖北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于2020年7⽉1⽇正式实施。
针对农村⽔体⿊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艺可达标性强;
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东省
⼭东省《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693-2019),于2020年3⽉27⽇起实施。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肠菌群数、动
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于规模⼩于500 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西省
⼭西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于2019年11⽉1⽇起实施。
⼭西省农村污⽔处理标准共分为3个级别,主要依据农村⽣活污⽔处理设施规模和排⽔去向来划分。
河南省
河南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820-2019)于2019年7⽉1⽇起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活污⽔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于规模⼩于
500 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河北省
河北省《农村⽣活污⽔排放标准》(DB13/2171-2020),于2021年3⽉1⽇起施⾏。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阴离⼦表⾯活性剂、动植物油、粪⼤肠菌群
数等指标。
本⽂件适⽤于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的⽔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天津市
天津市《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于7⽉10⽇起实施。控制项⽬包括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共7项指标。
适⽤于规模⼩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于混⼊⼯业废⽔或畜禽养殖废⽔
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
浙江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
安徽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27-2019),于2020年1⽉1⽇实施。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粪⼤肠菌群数等指标。适⽤于处理规模⼩于
500m³/d的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
福建省
福建省《农村⽣活污⽔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于2019年12⽉1⽇起执⾏。
标准选取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指标。适⽤处理规模在500吨/⽇以下的农村⽣活
污⽔处理设施。
江西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102-2019)是2019年9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地方标准,归口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该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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